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场监督管理局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根据《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
市场主体在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住所包括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时遇到有关特殊情况的,可参照以下指引办理: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住改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以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详细地址、拟开展的经营范围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才能作为住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须对完成前述事项作出承诺。
三、不适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形
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业,棋牌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经营,电影院,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旅游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废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货物仓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不适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以自建房产作为住所登记
市场主体将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办理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径向江门市市场监管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窗口咨询,联系电话:0750-3871058、0750-3871047。
【有关依据】
一、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有关依据
《关于印发<江门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江门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民〔2021〕100号)
江门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序号19 证明名称:“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办理途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三)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住改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有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第一款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条 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库房,经营场所和库房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经营场所应当整洁、卫生。
《关于印发<江门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和<江门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江民〔2021〕100号_)
江门市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序号19 证明文件:“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办理途径: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二) 不得从事生产、加工和制造业,棋牌服务,托育服务,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养老服务,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医疗器械经营,电影院,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游艺娱乐活动,歌舞娱乐活动,旅游业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危险废品经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 ,货物仓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影响安全、环保和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将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业主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以逐户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征求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的详细地址、拟开展的经营范围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没有提出异议的,才能作为住所办理登记。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时须对完成前述事项作出承诺。
三、自建房产的有关依据
《江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形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材料: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业主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业主同意使用房屋的相关材料。
(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交不动产产权的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交上述材料的,可以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
(四)出租方为宾馆、酒店的,可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六)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非住宅房屋的,可以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租赁市场内的摊位或购物城内、商城内、超市内以及各种营业厅内柜台的,提交该场所开办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租赁协议。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
第十条第三款 市场主体将自建房作为住所登记的,除提交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