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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适用对象
各类经营主体。
二、办理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
(二)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同时清算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向社会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依法通过报纸发布,公告期为45日(个人独资企业无法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期为60日)。
(三)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负责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结清职工工资;缴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罚款和罚金;向海关和税务机关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滞纳金、罚款、缴纳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需补缴税款以及提交相关需补办许可证,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清出口退(免)税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应当接受处罚。缴纳罚款;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处理对外投资、股权出质等。
(四)分配剩余财产。以公司为例。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制作清算报告。
1.公司清算组在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
2.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持清算报告或者出资人(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应由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确认。
3.合伙企业的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确认。
4.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报告由投资人签署确认。
5.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清算报告由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2/3以上成员签署确认。
6.对于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
(六)办理注销登记。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分别注销税务登记、经营主体登记(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登记,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公司,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三、业务办理途径
(一)广东政务服务网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网址:https://qykb.gdzwfw.gov.cn/qcdzhdj/
(二)其他网上申报途径
◆江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审批全程电子化智能化系统,网址:http://djzc.jiangmen.cn/jmdj-pc/#/
(三)窗口申办途径
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电话。
附件:
1.公司普通注销登记指引
2.公司普通注销(破产清算)指引
3.公司普通注销(合并分立)登记指引
4.分支机构普通注销登记指引
5.非公司企业法人普通注销指引
6.合伙企业普通注销登记指引
7.个人独资企业普通注销登记指引
8.个体工商户普通注销登记指引
9.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普通注销登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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