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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监察职能向农村基层延伸,着力破解农村基层“微腐败”易发多发问题,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根据台山纪委监委《印发<关于在全市各村(社区)设立村级监察联络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台纪发〔2020〕3号)文件要求,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在各村(居)委会配备1名村级监察联络员。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权力最末梢延伸,补齐农村基层监督短板。发挥村级监察联络员的监督“探头”和“前哨”作用,加强对农村“两委”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人员的监督,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村级事务规范运行,遏制农村“微腐败”,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在基层落地,不断增强农村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聘任条件和选聘方式
(一)聘任条件
村级监察联络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2.热心为村民服务,事业心、责任心强,群众基础好,社会公认度高;
3.熟悉村情,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和行政处罚。
(二)选聘方式
村级监察联络员原则上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各村(居)设立1名。如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特殊情况不适合兼任村级监察联络员,经镇纪委(派出监察组)(以下简称“镇纪委”)报请市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后,可从本村(居)其他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正常离任村(居)“两委”干部、退役军人、退休教师、外出务工人员中选聘村级监察联络员,但不得从村级监察联络员监督对象中选聘。
村级监察联络员由村(居)党(总)支部推荐,经镇纪委对建议人选进行把关,报请市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后,再对建议人员进行考察审核和聘任,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的人员名单报市纪委监委备案。
村级监察联络员任期与村(居)“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相同。村级监察联络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镇纪委提出,镇纪委收到书面辞职后15日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本人,在村(居)公告。村级监察联络员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增补。
三、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村级监察联络员监督对象为:本村(居)“两委”班子及成员、村(居)民小组组长、参与本村(居)各类集体事务管理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镇纪委负责指导村级监察联络员将监督对象登记造册。
村级监察联络员的监督事项为:
(一)监督村、组干部工作作风情况,是否存在迟到、早退、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等情况。
(二)监督村、组干部是否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是否违规领取工资、补贴、奖金;是否在涉及群众事务中存在刁难群众、吃拿卡要,以及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况。
(三)监督村、组干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农村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扶贫等工作中是否存在优亲厚友、贪污腐败、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情况;重点监督村、组干部是否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等情况。
(四)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及广大群众要求,监督其他事项。
除履行好监督职责外,村级监察联络员还应协助村(居)“两委”做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保持与村民的密切沟通联系,发挥村(居)“两委”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工作方式和工作权限
村级监察联络员在不影响日常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开展工作,主要通过列席会议、走访群众、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监督事项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独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具体党务、村务和经济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村级监察联络员有以下工作权限: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村级党组织会议和村级事务决策的有关会议,了解和掌握本村(居)工作情况(涉及党的秘密的会议,非中共党员的村级监察联络员不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查阅、复印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政策文件、会议记录、财务账目等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文件资料。
(二)质询权。有权向监督对象了解本村(居)党风廉政建设、“三资”管理、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情况。有权对村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质询、询问,要求有关方面作出解释。
(三)建议权。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向村(居)“两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村级监察联络员发现监督对象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涉嫌贪污腐败、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向镇纪委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村级监察联络员要将工作情况记录在表,每月报镇纪委。镇纪委要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监察联络员履职情况的报告。
五、管理与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村级监察联络员在镇党委和镇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镇纪委具体负责村级监察联络员队伍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村级监察联络员发挥作用,并及时向镇党委及市纪委监委报告工作情况。各村(居)党(总)支部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高度,主动配合村级监察联络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二)强化宣传培训。镇纪委负责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宣传计划,提高干部群众对村级监察联络员队伍的认识。重点宣传村级监察联络员的重要意义、工作职责、监督职权等,提升村级监察联络员的社会影响力,让干部群众认同并支持村级监察联络员工作,营造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镇纪委、组织办“三资”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村级监察联络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既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作风教育,也要加强对纪检、村务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提升村级监察联络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三)完善保障机制。村级监察联络员享受每月220元的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解决。村级联络员的办公费用和培训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对不支持不配合、阻碍村级监察联络员工作的行为,由镇纪委及时制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四)做好考核评价。镇纪委负责对村级监察联络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半年向镇党委及市纪委监委书面汇报一次村级监察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年底对村级监察联络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职的要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认真履职或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干扰村“两委”正常工作的,按照程序解聘,对构成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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