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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本网 | 生成日期: | 2017-06-01 08:56:39 |
四九镇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全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核,是指行政机关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保证应当公开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由审核小组审核,并由审核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公开。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的审核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保密审核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核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核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核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核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本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签名、日期;
(六)本机关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保密审核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四九镇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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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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